股东诉讼制度中的直接诉讼是相对于代表诉讼而言的。直接诉讼亦称一级诉讼,通常认为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也有学者认为,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者其它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的,即某一行为可能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又侵害了少数股股东的权益,因而针对一项控制股东或董事的行为,既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也可以提起直接诉讼,但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诉权产生的依据不同。代表诉讼的依据是共益权,代表诉讼的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直接诉讼的依据是自益权,直接诉讼的原告仅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
其次,诉讼的目的不同。代表诉讼是针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针对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从而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行为;股东直接诉讼则是针对直接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第三,诉权不同。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仅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代表诉讼中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分离的;在直接诉讼中,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都属于作为原告的股东。
第四,存在的范围不同。代表诉讼存在的范围很广泛,只要公司依法享有诉权,在没有正当理由怠于行使或拒绝行使该权利时,具有起诉条件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被告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所有行为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外的第三人。
最后,胜诉后的利益归属不同。代表诉讼胜诉后,其利益归公司所有,原告股东只能作为股份持有人同其他股东一道分享胜诉的利益;而直接诉讼获胜后,利益全部归原告股东个人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