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是由股东发动的代表公司向被告主张权利,其诉权来源于公司,原告必然是股东。股东有权代表公司主张诉权,但是并非任何股东都可以提起派生诉讼。为了防止出现滥诉的情况,公司法规定了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持股比例的限制。持股比例的限制,既能使原告股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能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2.持股期限的限制。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时股份持有规则”,即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在其所提起诉讼的侵权行为发生时即为股东,并且自此以后一直是股东。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采用“持股期限规则”,即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在其起诉之前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董事责任发生的当时是否为公司的股东在所不问。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持股期限规则”。
3.洁手规则。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对董事的违法行为没有赞成、批准或者默认。如果董事的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股东已经赞成、同意或者批准了该种行为,则其因为欠缺“纯洁的手”而丧失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4.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间接涉及到原告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之间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其他股东没有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审理。但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如果其他股东要求参加股东派生诉讼,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