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无论胜诉还是败诉,相关的诉讼赔偿问题都是焦点。就此,笔者结合各国立法及我国现实情况,建议如下:
首先,根据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性,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应当完全归属于公司,原告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间接受偿权,在原告股东胜诉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公司赔偿。
其次,应赋予胜诉原告股东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直接受偿权,但是,这一权利应以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为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滥用公司财产、公司不再是继续兴旺的企业时以及不适行为人控制公司时),法院可以判决将损害赔偿金只是在善意股东之间按比例分配。这是因为如果不当行为人是公司的大股东或某些股东,从他们那里取回的赔偿金仍然归于公司,那么他们将会间接地从他们自身的赔偿金中分享利益,这对于提起诉讼的股东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再次,应赋予胜诉股东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胜诉时,其预缴的诉讼受理费和其他法定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但其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则无权获得补偿。。即原告股东除有权依《民事诉讼法》从败诉的被告那里获得其预缴的法定诉讼费用的补偿外,还有权请求公司在原告股东支付的律师报酬及其他必要费用内支付相当合理的金额,其他必要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误工损失、复印费、电话费、电传费等不能从败诉被告处获得补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