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了股东的种类。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限制,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持股数量和时间的限制。
2.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数量和时间的限制,既不同于美日无持股数量的限制,又不同于台湾、德国较高的持股数量(分别为5%、10%),只规定为1%。在持股时间方面,没有采纳美国的同时拥有股份原则,而借鉴了日本商法第267条的规定,克服了美国同时拥有股份原则的缺陷。而只是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即可。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起诉,不必事先提出书面请求。即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这是因为如果要经过前置程序,就会延误时机,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必经过前置程序。这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一大特色即灵活运用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