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派生诉讼中,有可能出现一个原告和多个被告的情况,若这些致害人身处异地,如果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话,困难很大,也使原告疲于奔命,司法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利用。因此可以规定在出现这一情况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同时也应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就级别管辖而言,应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对案件更好地进行审判。但沿海或者北京等大城市的基层法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派生诉讼中,原告无疑处于劣势地位,因为他所掌握的信息相对于公司董事而言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即使赋予其有限的查阅权,情况也不会改变多少。所以应该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承担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原告起诉所依赖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
3、诉讼中止,和解和撤诉问题。(1)诉讼中止,若发生公司对股东的书面请求超过一定的期限未答复但仍在调查之中或者公司对于股东起诉的事项已经开始调查,公司可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请求,是否准许由法院在审查之后依据具体情况而定。(2)诉讼和解和撤诉。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放弃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权利同对方当事人和解或者是撤诉。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是为了维护公司和众多股东的利益才提起诉讼的,所以,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者是撤诉,法院也要进行审查,不仅要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谨慎决断。
现代公司是多种利益主体、多元产权主体的有机统一体,公司权利的多元化势必导致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董事、小股东与大股东等多重利益主体的冲突与利益失衡。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虽然不能够达到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期待值,但可以使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解决,使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接受,维护公司经济秩序的稳定。随着实践的发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将会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在公司的运行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