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适合原告可以分为下列两类:(1)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跟旧公司法相比,现行公司法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体现了我国企业发展的需要,显示了我国公司法与时俱进的一面。这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公权不得干预公司内部治理的原则,为法院制裁公司高管、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保护股东、公司、社会的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公权的介入同样也是有风险的,在很多情形下,法院的判断未必比公司管理层的判断高明,在商业机会转瞬即逝的今天,频繁而又无太多实质意义的诉讼对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难以弥补的,而这无疑会最终侵害股东自身的利益
所以在引进股东派生诉讼的同时,为了防止滥诉,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对于原告资格,特别是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做了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上的限制。我国的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征,股权相对集中,因此对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不做要求;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特征,股份分布极为零散,应对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设定标准,以达到防止滥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