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5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形成了决议,其中第十四条增加内容为“必要时,经股东大会决定,可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第二十六条增加第三款,内容为“股东的股权可在本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并且受让股东应是本公司股东,本公司和不在本公司任职的股东不可受让股权。股东需转让股权应先向董事会提出申请,股份转让的价格由董事会征求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的意见,协商确定较为合理的价格,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股东受让股权,按照转让时有权受让股东的持股比例购买,有权受让的股东不同意购买的,由大股东购买。”对上述决议内容,陈某、吴某、王某三人均未同意。同年7月2日,三人联名提起诉讼,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