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弃权,达成如下决议:
1.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决定解除其股东资格:
(3)非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相竞争的业务;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6)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挪用或侵吞公司资金,私藏、转移或隐匿公司重要文件及资料等等)。
股东会决定解除上述股东资格的,涉及的未交的出资额由其他股东认缴;已缴的出资额,即该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成本价购买,不再评估该股权的溢价或减亏。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出资时向公司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2. 考虑到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下列人员界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各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
注意:对每一审议事项,股东的态度都要表达出来,是支持的,是反对的,还是弃权的,否则工商局可能不予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