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前置。职工股东在被辞退后,往往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权而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判决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职工面临的是退股这条路。因此职工股东如欲主张其股权就必须先在时效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通过仲裁确认其劳动者的身份,以避免股权的丧失。
(二)规范企业章程。按照《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10%,职工股东一旦丧失劳动者的身份,能否将所持股份转纳入这10%的非职工股中,取决于企业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故企业应在企业章程中对职工因辞职、除名引起的股权转让作出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以避免争议的产生。
(三)科学、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当企业职工股东股权不得不转让或被收购时,股权的价格如何计算和确定至关重要。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性质及收益分配的程序决定了转让或收购价格不能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一样,笔者认为可参考定向募集股份中内部职工股的收购办法,双方协商一致,以净资产额为基础适当考虑职工的劳动付出来确定股权价格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