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的基本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有限责任公司是无权回购本公司股权的。修订前的《公司法》对此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其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则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设定了三项例外规定,其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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