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17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业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且有可以分配的股利时,公司拒为支付;股东可以向公司提起股利分配给付之诉。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第138条第4项规定,由此依《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新股认购优先权比较明确,股东在此权利被侵犯时可提起诉讼。
实践中,公司侵害股东表决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未按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通知股东;以“人数多数决”代替“资本多数决”;应由股东会表决事项未经股东会表决;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10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并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和时限作了规定。若公司在规定情形下拒不召开股东会或不按时召开股东会,则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召开股东会请求之诉。
《公司法》第3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方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37条、第138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作了规定。当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以显然不公正的方法增资或发行新股,以至于危及股东现有的比例性利益或使股东利益蒙受其他损害时,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停止请求之诉。
《公司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权利亦为固有权,不容公司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予以剥夺。此权利受到侵犯,可以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