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西山某某”股东之一陈女士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解散“西山某某”的申请(今年1月12日本报第六版曾以《亿元遗产纠纷打散家族企业》为题进行过报道)。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指定由律师、会计师和“西山某某”的股东组成清算组,全面接管“西山某某”的财产、账册、文书和公章等,并清理该公司的财产等。
本案中,陈女士是另一股东大吴的继母。2001年,陈女士的丈夫,即大吴的父亲老吴在一起意外事故中辞世。此后,陈女士与大吴在老吴的遗产分配、企业经营管理等问题上产生纠纷,两人一共打了8场官司。
温州中院宣判,陈女士和大吴等分两公司81.5%的股权,老吴的另两个子女即陈女士的儿子小吴、继女等分余下的18.5%的股权。大吴未上诉。陈女士却向温州市中院起诉,要求解散两家公司。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这两家公司解散。
这两家公司的董事长大吴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上诉。他认为,企业年年盈利,两公司继续存在并不会使股东权益受到影响。即使有纠纷、出现僵局,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不能以诉讼途径解散公司。
浙江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两家公司经营管理事实上处于大吴单方面控制,未能化解股东之间的纠缠,公司僵局的持续,会造成各股东因陷入纠纷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在无法缓解僵局的情况下,两家公司合计持表决权50%的陈女士和小吴请求公司解散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浙江西山某某有限公司营业期限到2006年12月26日届满。于是,终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陈女士等解散公司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