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从法律概念上讲,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均为财产性权利,如股份转让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主要指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提案权、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权。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股权实质上是剩余索取权,股东行使股权是以获取财产性利益为终极目的,非财产性权利的行使只是最终获得财产性利益的手段而已。因此,从本质上看,股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同时,股权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他人因而可以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既为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依据法理,一项财产,既然可以转让,当然可以强制执行。因此,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其他财产权一样,都可以作为执行标的。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有限公司来说,由于其浓厚的人合色彩,注重股东的个人信誉、能力和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 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优先购买、非股东的加入)问题, 因此在强制执行股权时,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公司人合性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