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经营范围:
1、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2、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6、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7、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
2、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3、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融资特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类,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适合的投资基金融资,项目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融资
根据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融资特点:适合已经营的不好的或需要增资扩股的企业,融资的方式为股权融资、资产并购融资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业务; 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于2004年3月12日实施《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系指:
1、投资性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占其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
3、投资性公司的投资额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的10%。
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