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对在投融资方面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2.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设备的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3.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中小企业特点,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畅通中小企业支付结算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票据等支付工具服务中小企业,丰富中小企业支付和融资手段。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对资信好、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可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予以重点扶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金融机构改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提供配套服务。
4.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引导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对一些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易于实现市场化的优质创新项目给予保费优惠。
5.加快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和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激励其拓展投资业务,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6.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设立创业板市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上市进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6]226号)规定,对于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服务项目。重点是为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运行、产品检验检测、表面处理、热处理等提供设备和改造的公共服务项目;(2)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项目。重点是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3)精密模具制造,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技术改造项目。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之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还可用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的项目,主要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等。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还需提供下列资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3)该项目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4)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5)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
对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的项目,一般需要提供下列资料:(1)上年末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2)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3)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规定
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对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提出了如下规定。
审批主体与范围规定:(1)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实施监督管理;(2)跨省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开展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大是指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4)未经许可,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律不得设立或变更。
规定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3)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6)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7)发起人近3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根据需要,担保机构可实施变更。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1)调整区域范围;(2)调整业务范围;(3)机构撤销、分立或者合并。经批准,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审批程序规定如下:申报设立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地省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省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尽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等单位设立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确需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监督管理要求如下:(1)担保机构要以担保为主业,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2)担保机构须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风险准备金,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5%;(3)担保机构须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4)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核实,即向社会公示。对于恶意抽逃资金、非法集资投资、恶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号),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由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