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委托贷款利率的确定:
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委托贷款融资特点: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明确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并交存委托贷款基金。
2、受益人(即借款人)向受托人提出借款申请,同时附上其营业执照、近期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3、受托人将受益人提交的有关申请贷款的资料复印件及“委托贷款调查意见”送委托人,经委托人审查同意后,受托人与受益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必须与《委托协议》的委托内容严格一致,并应注明是《委托贷款协议》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附件。
4、《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即按合同约定通过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发放贷款给受益人。
公司业务部门须提供的资料包括 委托贷款报批请示(原件); 委托贷款评审报告; 委托贷款审查概要表 ;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贷款申请书(应包括贷款用途的说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等;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