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公路施工所需机械设备,该标的物不仅涉及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而且关乎公路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它注定是由专门的制造商、销售商供应,由公路施工企业提出要求选定,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同一般的设备租赁相比,在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中,作为承租人的公路施工企业有选择权,而一般的设备租赁的标的物无须在购买时由承租人选择。
2、一般的设备租赁的主体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组成,而融资租赁的主体是由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组成。在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是公路施工企业,出卖人是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制造商、销售商,出租人呈现出开放特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种出卖人、出租人呈现的开放特点,不意味着出租人直接或间接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3、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是以通过融物来大融资目的的有效手段,它和抵押贷款有类似之处,也有严格区别。其一,功能不同。融资租赁兼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其二,主体不同。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主体是由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组成,而抵押贷款一般是唷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组成,特殊的是由借款人、贷款人和抵押物权利人组成。
4、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价格是特殊的。一般交易合同也称为买卖合同,价格也成为贷款、价金。融资租赁下的价格形式表现为“租金”,但该“租金”的价格包含了出租人购买公路施工机械设备价金的本息和取得的利润。这同一般租赁下的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租金”也不同,一般租赁的价格相对是较低的,而融资租赁的价格是较高的。
5、融资租赁下的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关系是复杂的。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四个功能,通常买卖关系下标的物所有权的四个功能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但融资租赁下的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表现为:在“租金”未付清前,作为承租人的公路施工企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不享有处分权;作为出租人一方仅享有处分权,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这同一般租赁下的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形态也不同,一般租赁下出租人享有收益和处分权,合同终止后有权收回出租物,而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权、合同终止后有义务交回出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