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人为拟合作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完成或基本完成资产整合。公司治理结构完备,产权清晰,资产关系理顺,具有自主还贷能力的国有独资企业;
2、政府的投融资平台以及其他融资主体需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并经过正常年检,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4、优先考虑直辖市、一二线经济发达城市、中部、东部、南部省会城市以及沿海14个开放城市的地方政府;
5、优先考虑市级(指市本级,不含下辖县市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城市;
7、该类项目的融资额度为不超过近3年年平均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扣除中央税收返回、专项拨款、调入资金等部分金额)的10%。
8、原则上,如拟合作的市政府有下辖的县市区,基本上同市财政本级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