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公司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在不同国家与地区,对公司设立的基本立场是不同的。概括起来,先由自由设立主义而至特许主义,又转为核准主义,再采用单纯准则主义。自由设立主义盛行于欧洲中世纪末的自由贸易时代:特许主义最早由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采用;核准主义最初产生于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发的《商事条例》;单纯准则主义最早是由1862年的英国公司法所创设的,为19世纪西方各国公司法所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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