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中国企业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见,建立公司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企业,以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需要。全国现有100多万家公司,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在产权关系模糊,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组织管理机制混乱,企业内部权责不明。甚至根本不具备公司基本特征的企业也改头换面为“公司”,“公司热”已有十多年,但始终未形成适应公正市场经济秩序所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形态。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概括地讲,其基本特征是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因为它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组织管理体制科学合理,权责分明,风险分散而又有利于筹集资金。
因此,《公司法》的制定和施行,必将推动我国企业制度新一轮的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