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条款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该条的主要精神是金融企业如果涉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宽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则金融企业不再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由于财税[2009]64号发文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发文时间是2009年8月21日,在财税[2009]64号发文日期之后,因此财税[2009]64号出台时,没有涉及金融企业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问题,财税[2012]5号是对财税[2009]64号文件的补充。
执行日期有变化
自2011年1 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止,在财税[2009]64号执行日期的基础上延长了3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只有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备金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因此,一般企业只有已经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才可以申请扣除。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应收账项、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则不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对按会计准则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需先作纳税调增处理。
那么,哪些是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支出的资产呢?
从目前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期货行业,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三类资产就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的资产,其提取的准备金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准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的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财税[2012]5号明确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口径,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的规定趋于一致,进一步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种类作了定性定量的描述,具体分为了以下三类: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以上规定既有效解决行业会计规定与税法的衔接问题,同时更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等等资产。
因此,首先要需要醒金融企业执行财税[2012]5号应注意的问题是:要分清哪些是具有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的资产。
税务机关在前几年的税务检查中发现,一些金融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64号文件时,对具有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资产与不具有贷款性质或贷款资产划分不清,对不具有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的资产也计提了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导致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第二个需要提醒的问题是:只有需要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性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方可税前扣除。
财税[2012]5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税前扣除。
这是因为,虽然我国金融企业性质上属于商业银行,具有企业的性质,但也同时承担国家的经济调控的任务,故对商业银行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应将税法规定对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单独核算,以提高汇算清缴的税法遵循度。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
A金融企业科目余额表2010年末拆出资金余额为100亿元,短期贷款余额500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2000亿元,委托贷款100亿元,进出口押汇400亿元(暂不考虑其他类风险资产余额)。2011年未拆出资金余额为150亿元,短期贷款余额550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3000亿元,委托贷款200亿元,进出口押汇300亿元(暂不考虑其他类风险资产余额)。2011年初风险资产余额为:100+500+2000+400=3000(亿元),100亿元委托贷款不包括在其中。2011年末风险资产余额为:150+550+3000+300=4000(亿元),200亿元委托贷款不包括在其中。
A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4000×1%—3000×1%=10(亿元)
则2011年末计提呆账准备会计分录:
如果A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为负数10亿,应当相应调增201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个需要提醒纳税人的问题是:金融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减少税务风险。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同时废止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并且明确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以上规定,意味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适用新规定。
25号公告的最大的改变就是将以前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关于资产损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度改为申报制。
25号公告规定,自2011年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进行资料合规性及逻辑性审核后,其损失即可在税前扣除。
审批制改为申报制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向上的重大变化。申报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再审批了,但相应的涉税风险却增加了。因为以前只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报批了,税务机关会有准予扣除多少的批文,一旦有批文,企业的税收风险就小了,即使后期被查出有问题,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企业最多补税就可以了。但改为申报制后就不一样了。申报制下,税务机关只是对资料进行一个简单的审核,只要你符合规定,就可以扣除,但事后发现企业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企业就可能被定性为偷税,要缴滞纳金或罚款。
25号公告政策第二大改变,是强调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时要现行进行账务处理,也就是说,金融企业发生呆账损失,首先要按财金[2010]21号的规定程序,进行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然后在按照25号公告进行专项申报。金融企业要认真学习以上两个文件,注意资产损失政策的重大变化。
为规避企业风,无论财金[2010]21号,还是国家税务局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都要求金融企业从内部做起,建立较好的内控制度。25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所以在这里提醒金融企业,为减少税务风险,企业一定要结合文件要求,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