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公司2010年发现少计提了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20万元并予以补提,该企业在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有两条,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说明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只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不超过3年,可以在企业会计上作补提处理,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如果发现少计提折旧,可以扣除,那么,延长折旧年限,按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扣除也是合理合法的。
综合上述分析,企业会计折旧年限比税法最低折旧年限长,所计提的折旧少,可以作纳税调减。但其会计处理方法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并且一经确认调整,不得变更,同时应建立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