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按照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因接受试点地区的应税服务(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从试点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因接受试点地区的旅客运输服务,从试点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