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林退伍后回到家乡从事汽车贴膜的批发销售经营,生意红火,几年后买了奥迪桥车,很多人十分羡慕。一日,外地的一位战友郑某老远赶来看他,陈玉林开车带他到外面吃饭,战友便提议由自己开车,找找开好车的感觉,陈便欣然同意。车开到一家饭店门口后,陈嘱咐战友把钥匙带上下车,自己就先下了车。谁知他刚把车门关上,车就重新启动了,战友突然掉转车头向公路开去,陈不得其解,在后面追着喊了几声,谁知车丝毫未停,反倒越开越快,一会儿就没了影。几天后,与战友郑某再也联系不上的陈玉林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3个月过去了,车辆还是没有下落。陈玉林于是拿着公安机关的证明,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并不认为这是一起车辆盗抢险交通事故,认为这是熟人作骗,不属于盗抢险的赔偿范围,拒绝了陈的请求。陈玉林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其能够赔偿自己的巨额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抢夺,属于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支持陈玉林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分清盗窃、抢劫、抢夺和诈骗的区别,以确定全车盗抢险的承保风险。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郑某是在陈玉林刚下车时公然将车开走,显然不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陈玉林的车辆。抢劫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以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夺取其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而抢走其所有或者保管的财物的方法。本案中,郑某采取的显然不是这样的方法。诈骗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用各种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蒙蔽被害人,使之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给诈骗分子。陈玉林也没有因郑某的欺骗而有将车送给郑某的意图,只是让他开开而已,因此不同于诈骗的构成要件。
抢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夺取财物是公开进行的,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郑某是在陈玉林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将车强行开走的,在这一过程中未对陈玉林的人身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抢夺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