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与王某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后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而散伙。王某在此后的上网过程中,经常用张某妻子李女士的真实姓名与多名男性网友谈情聊天,并将她的住宅电话等个人信息告诉了多个网友。事后,李女士在家中连续多日莫名其妙地接到数名“网友”的骚扰电话,有的甚至要求与她发生“一夜情”。后经警方调查,得知这一切原来是王某所为。李女士气愤之余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是一起因侵犯他人姓名权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也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既是对原告精神的一种抚慰,又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惩罚。
哪些案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损害的;2.个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的;4.死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