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法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明确细化: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军说,根据重庆高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低于侵权赔偿,因此目前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度为10万元。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挂靠单位、发包人、出租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汽车运营企业希望以保险金或者获取的利益为限承担责任。对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竹梅表示,法院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如果规定以保险金为限承担责任,运营企业必然会选购最低金额的保险,甚至不购买商业保险;如果以获取的利益为限承担责任,运营企业完全可以只举示部分获利证据或举证证明其没有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