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住院后,被诊断为三颗门牙斜折断裂,先后接受了牙齿开髓失活术、牙髓摘除术、牙根管充填术等治疗。虽然经过了多项治疗,医院还是开出了让小雨家人烦恼的诊治建议:因为小雨只有13岁,年龄尚小还未达到种植牙齿的条件,根据人体器官组织生长的规律,小雨只能接收后续治疗,等成年后方可进行种植牙修复。
小雨出院后不久,便将轿车驾驶员吴某及其雇主邵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两人连带赔偿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2万多元。小雨同时也将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小雨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辩称后续治疗费即小雨种植牙齿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并非是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应该待实际发生后,再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金额再由保险公司赔偿。此外,小雨牙齿折裂并未达到伤残等级,因此小雨主张5000元精神损失费也没有依据。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雨接受的司法鉴定载明,其需要待成年后再植牙,因此植牙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此外,小雨在交通事故中虽然未构成伤残等级,但鉴于他是未成年人,其门牙等牙齿的缺损需等到成年后才可通过种植牙恢复,门牙缺损势必对目前和今后多年的生活、学习造成影响,因此对小雨主张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一审法官、湖里区法院法官苏天胜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介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即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和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
苏天胜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需要在成人后植牙,因此植牙费用为必然发生的费用。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22000元(植牙费),法院予以支持。
苏天胜介绍,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使其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的财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侵权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原告伤残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在本案中,原告小雨的受伤虽未构成伤残等级,但是鉴于原告是个未成年人,正处于学习和成长的主要阶段,其门牙等牙齿的缺损需要等到成年后才可通过种植牙齿的方式得以恢复,在其成长的这段过程中,门牙的缺损势必对其仪容、美观、与人交往等生活方面及发音等学习方面造成多年影响,因此,法院作出了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予以支持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