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在某家具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先生驾驶的农用运输车撞伤,经交警队认定: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王先生被评定为10级伤残,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付5.5万元工伤待遇。随后王先生向刘先生要求损害赔偿,遭到了拒绝,王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刘先生认为,王先生是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向自己要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本案损失中,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属于直接费用,已经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部分,应列于本次诉讼应赔偿的损失当中。因此判决刘先生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40286.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