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老人一纸诉状将教练和驾校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给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驾校教练员朱某带领学员杨某驾驶教练车时,违反规定,未按指定线路行驶,驶入非机动道妨碍非机动车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朱某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由于朱某是驾校的教练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朱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被告朱某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驾校不服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仍然坚持一审庭审中辩解的观点,认为驾校不应负全责,应由原告与驾校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徐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驾校辩称原告儿子违章行驶,被告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意见,因被告并未提供出证据证明,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二审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赔偿合理,二审法院于2008年6月3日驳回被告某驾校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审理该案的徐州中院法官权成左,学员杨某驾驶酿成交通事故为什么他不承担任责任,而由坐在副驾上的教练承担呢?权法官分析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教练朱某应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教练朱某是该起交通事故担责人,但是为什么赔偿却由驾校承担呢?法官进一步解释道,朱某是该驾校的教练员,试驾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教练员朱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
因此,记者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驾校的时候一定要认清有资质的、规范的学校学习。同时,该案件的发生对于驾校管理者也敲响了警钟,驾校应进行自我对照,规范驾校内部制度,严格审查聘用的教练,防止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