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车辆已过报废期限,还一再转让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辆转让人邓某、傅某及受让人章某最终自食其果,一审法院判决肇事人章某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402794.66元,邓某、傅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5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连环买卖报废车辆并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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