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虽然关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不得低于60公里的规定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在高速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应遵守此规定。最高限速应遵守,同样最低限速也应遵守,如果违反此规定以低于时速60公里的速度行驶发生事故,存在一定的安全行驶隐患,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且本案中,不具备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低等恶劣天气条件,故追尾车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追尾车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赵某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