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5月,李某被汽车撞伤,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股骨下段骨折。2008年7月,李某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法院予以判决。李某于2009年4月又起诉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及误工等损失,法院判决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010年3月2日,李某再次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16天。2010年5月,李某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在诉讼进行中,被告认为,经过前两次的诉讼,原告被鉴定为存在伤残等级,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在本次诉讼中不应再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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