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的一天,家住丰台方庄的张先生骑车回家时,被从后面行驶而来的一辆捷达轿车撞倒。张先生头部着地,顿时感到眩晕耳鸣,一时爬不起来。随后,张先生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血肿、腰部软组织挫伤,腿部和胳膊也有擦伤。
事后,张先生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肇事者孙小姐告上法庭。
该案在审理中出现了一个焦点问题:原告张先生主张的高额误工费是否合理?
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张先生病休了40天,他认为应该按照自己每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计算,要求被告孙小姐支付其误工费5283.25元。但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孙小姐及保险公司均表示异议。
孙小姐提出,原告张先生提供的仅仅是工资收入证明,并非其误工期间被扣的工资损失证明。而且张先生的工资证明是4500元,超过1600元的纳税基准,却没有提供完税证明,所以对张先生的“高”工资表示出极大的怀疑,认为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据疑为伪证。孙小姐因此要求原告提供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完税证明。
法庭要求张先生在第二次开庭时向法庭提交其误工损失证明、工资条和完税证明。
第二次开庭,张先生带来了单位为他另外出具的一份工资证明。在这份新的收入证明中,张先生的工资只有1420元,原告也由此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将误工费部分降到了858元。
但即便是这样,法庭仍然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张先生万分不解。
实际减少的收入要有证据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而本案中,原告张先生虽然提供了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但因为误工费是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的,而原告的单位没能出具张先生因伤被扣除工资造成损失的证据,并且两次出具的工资证明前后差距很大,造成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就此提醒大家,主张误工费应该提供误工损失证明,如果收入超过了3500元的纳税基准,还应该提供完税证明,这样更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