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10年7月3日,当时阿雯驾驶一辆残疾三轮车经过柳南区某小区的时候,车辆左侧部位与行人阿箐相撞,导致阿箐受伤。事后,柳南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雯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阿箐住院治疗5天,被诊断为左侧第二根肋骨骨折等,住院期间留陪护人员一名;出院时医嘱阿箐定期复查,而她也先后复诊两次。
在与阿雯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阿箐向法院起诉,要求阿雯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等27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阿雯驾车将阿箐撞伤并由交警认定负全责,因此应由阿雯承担赔偿责任。阿雯辩解说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序不对,没有举证证实,且事故发生后,阿雯虽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没有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已经生效。
另外,阿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有票据为证,法院予以准许,而她主张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阿雯向阿箐赔偿1500余元。
阿雯上诉称,出事地点在小区内,只是小区居民的休闲场所,不是道路,因此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另外,阿雯坚持认为交警部门的处理程序有问题。
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小区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并无不当。在该认定书中,载明所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过错程度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责任,阿雯、阿箐均在该事故认定书上签字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应作为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事故责任认定符合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