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除了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精神伤害外,最直接的就是经济损失。据悉,死者爱人张某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6万多元。开车人李某也自行支付修车费、停车费3千多元。
原告张某诉称,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2483.18元、伙食补助费192元、误工费960元、护理费1504元,丧葬费3984元,死亡赔偿金4677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 378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672元、物品损失费280元、交通费647.8元、精神损失3000元。同意按60%赔偿被告损失。
而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同意按30%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尸检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5603元。其他损失不同意赔偿。我要求原告赔偿停车费1050元、修车费2481.2元。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所负责任承担相应损失。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处理丧失人员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要求赔偿修车费、停车费予以支持。
焦点之一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交通费。对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35378元、交通费674.8元数额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数额为:被抚养人生活费5896元、交通费266.4元。
焦点二为原告要求赔偿的物品损失280元。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焦点三为被告要求赔偿的停车费1050元、修车费2481.2元。
经北京市交管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60%);李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40%)。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此,法院判决原告按60%比例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