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请求误工费用赔偿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仅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了误工费的赔偿,对童工误工费赔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认为,此种情况不能享受赔偿,赞成第二种看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劳动合同所持态度是禁止,就算是构成这种事实劳务关系,但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换言之我们可以理解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因而不能享有工资收益,也就无所谓误工费。本案受害人,“误工期间”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而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其与汽车修配厂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法律不予承认,属于非法合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可以看出“误工费”主要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即受害人应具有劳动主体资格,能够正常提供劳务或者劳动力,而本案受害人并不具备工资收益的权利主体资格。所以,其无权力要求误工费赔偿。
再者,从我国关于误工费立法意图可以理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肯定是前者更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故立法禁止招用未成年童工。
综上所述,由于受害人张某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无权要求获取误工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