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于2010年3月3日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布了司法解释,为此后该类案件的审理做了具体的指导。根据该解释,铁路运输企业应对铁路事故中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而铁路运输企业又能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本案来看,能否获得的赔偿款将取决于周某的母亲有没有“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铁路运输企业能否证明其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就目前我们掌握的证据来看,周某的母亲没有前述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也无法举证证明其以履行了前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