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3日,毛某驾驶出租车沿苏12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2KM+300M处,与同方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四不像”拖拉机相撞,又与相对方向由朱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刮,造成毛某受伤,出租车受到严重损害。事故经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毛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朱某分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毛某起诉要求马某、朱某按责任比例赔偿经营损失等费用,但马某、朱某认为经营损失是间接损失,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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