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月23日,原告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建湖县湖中路撞伤两名行人,经调解,李某赔偿两名伤者5万元。此后,李某向事故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建湖分公司索赔。因李某的驾驶证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事发时李某未及时换领新证。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驾驶证不在有效期内,违反《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6项的规定,即“对于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据此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处理决定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4月,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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