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11月28日21时20分许,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马某驾驶摩托车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周某被送至医院诊治,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摩托车的所有人为牛某,故原告周某将马某、牛某和保险公司诉至常熟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人身损失10819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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