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当日晚10时许,河南省来津务工的辛某骑自行车沿津北公路行驶至民航学院东侧300米附近时,被醉酒驾车的洪某撞倒在地,后庞某驾驶经检验制动、灯光均不合格的小客车驶来,由于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况,小客车又将受伤倒地的辛某碾轧,致其再次受伤。
事故发生后,东丽法院审理认为,该起事故属于接连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洪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且事发后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庞某的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灯光系统不合格且未能够注意安全,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洪某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2.2万元;被告洪某按60%的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4.6万元;被告庞某按40%的比例赔偿原告3.1万元。后辛某又在医院进行右锁骨、左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及后期治疗,为此发生后期医疗费,故再次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3万余元。
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天津市天衡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鉴定书,认定辛某右肩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构成九级伤残、左膝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辛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万元。
另查,原告辛某有子女两人,均未成年,其父亲今年76周岁、母亲67周岁,均为农业户籍。事发时,被告洪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被告庞某的小客车无交强险。
法院认为,被告洪某与庞某应负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以及保险公司所应当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已确认。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9万元。余下的8900元,由被告洪某和庞某分别按照60%和40%的比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