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9日,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姚某沿某国道行驶,突遇前方相向而行的余某驾驶小轿车左拐,由于车速过快,小轿车碰撞上摩托车,造成乘车人姚某被甩出摩托车摔在地上,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徐某酒后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姚某左转弯时车速过快,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摩托车与小轿车均未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交通肇事致车上人员死亡,而两车主却都未投保交强险,车主如何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死亡,肇事双方车辆都未投保交强保险,但未投交强险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应按民事侵权的一般原则,根据过错大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
律师解析: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本案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比照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进行赔偿,由姚某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因有二:
1、机动车交强险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社会保障性,是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其立法原意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在本案中,肇事方未履行法定义务,才造成了受害人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如果未对姚某未履行法定义务进行惩罚,不利于保护被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
2、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的特别法来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是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