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曾某乘坐李师傅的出租车,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李师傅负有将其安全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的义务。因在途中发生车祸造成曾某身亡,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如何承担责任,关键是看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李师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认定本案事故责任由周某独自承担,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他理应负事故后果的赔偿责任。而周某是黄某请的司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曾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黄某和周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