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判决撤销由女士与经销商的销售合同,在经销商退一赔一的情况下,另外赔偿由女士车辆购置税等购车损失8.6万余元。
原告由女士诉称,2009年11月,她为家庭自用在经销商处定购了一辆白色轿车,并于2010年1月20日交付了全部车款,在1月25日与经销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后,验车上牌,将车提走。
谁知两天后在向她的朋友们展示新车时,却被熟悉汽车的朋友告知这辆新车是事故车。随后,由女士到经销商处询问此事,经销商承认该车确实发生过事故,但是不同意赔偿。由女士认为,经销商这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经销商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280256.41元,赔偿车辆增值税、购置税等;并因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多支付一倍的购车款。
庭审中,经销商称,尽管该车出厂前因地面积雪打滑,与另一辆车发生事故,但公司已经对受损的部位进行了修复,并经过安全检测,该车出厂时已符合合格产品的标准,因此不同意由女士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事故争议车辆的左前叶子板、左前大灯、前保险杠及机器盖已损坏。经对受损的部位进行检查和修复,在交车前,该车达到了合格产品的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争议车辆在出厂时属于合格产品,但在销售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了刮蹭。为此,经销商对争议车辆的左前叶子板、左前大灯、前保险杠及机器盖进行了更换。
经销商在向由女士销售汽车时,没有将该实际情况告知由女士,侵犯了由女士的知情权,此行为已构成欺诈。由女士要求撤销其与经销商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并判令经销商退还购车款、赔偿购车损失及赔偿一倍的购车款,有合法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撤销由女士与经销商之间的销售合同,退还购车款28万余元,赔偿车辆购置税等购车损失8.6万余元,经销商多支付一倍的购车款280256.41元,由女士将轿车返还给经销商,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该车辆的行驶证办理至经销商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