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27日下午4时许,徐某在打扫时,不慎被一辆拖拉机撞伤,住院治疗61天,由车主和公司(以借支形式)支付费用。后经泉州市劳动部门认定,徐某为工伤,劳动能力功能障碍为9级,但公司一直没有为她投工伤保险。去年7月12日,徐某向公司预借2.7万余元作为治疗费和生活费,并承诺待肇事车主赔偿后返还。
此后,经石狮法院调解,徐某从肇事车主处取得各项赔偿款合计9.3万余元。车主赔钱后,公司却只同意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8077.53元,以及鉴定费320元,便不愿继续赔偿,认为其他赔偿属于“重复赔偿”。
徐某无奈之下,于今年6月4日将环卫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除环卫公司同意赔偿的项目外,公司是否还应再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停工留薪工资等。徐某认为,这些费用都是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环卫公司则认为,虽然是工伤,但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都是徐某本人,她在交通事故赔偿上,已得到这些项目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些赔偿项目与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重复计算,不应重复赔偿。
主审法官表示,徐某向交通事故责任方提出的民事损害赔偿之诉与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之诉,属于两个互相独立的请求权,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因此,这两个赔偿可以同时并存,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民事侵权损害范畴的损益相抵。最终,法院一审判环卫公司赔偿9.6万余元,扣除此前的借款,公司还应支付6.8万余元给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