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案被告所驾驶的助力车,采用汽油作动力装置驱动,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与外形尺寸均不符合国家对非机动车有关标准的规定,故助力车虽是轻便摩托车,但亦是机动车的一种。
一些商家为了销售此类助力车,一般均宣称此类车辆无需上牌、无需领证,而一些购买者又为了快速、经济,听信商家错误的宣传,因此很多助力车驾驶员及市民都存在一个误解,即误认为助力车不属于机动车,无需上牌、领证。国家对于能够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采取严格控制原则,目前很多地方均不允许此类助力车上路,助力车也无法在公安部门登记和领取行驶证,亦无法投保交强险。由于助力车无法投保交强险,而一般助力车的购买人、驾驶员个人的经济能力又很有限,所以此类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往往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最大的赔偿。如本案中被告管某系农民,33万余元的赔偿款对他来说就是天文数字;而原告吉某系21岁女孩,刚刚走上工作岗位就因一场交通事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面临着无法全额获得赔偿款的危险,可以说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两个家庭的不幸。
所以,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助力车时一定要慎重,不要轻信商家的错误宣传,也切莫为了一时便利而遗憾终身。同时,法官建议对不允许助力车上路行驶的相关部门对助力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大宣传力度,及时给予教育,在便民、利民的基础上尽快对此类助力车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