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于2005年12月24日和华安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订立摩托车保险合同一份,将自己的正三轮摩托车投保于该公司,保期一年,第三人责任险为人民币5万元。2006年7月16日,侯某驾驶投保的方向盘式正三轮摩托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行人刮擦受伤后死亡。事故经杭州市余杭区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事故处理完毕,侯某想到自己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保,就拿了相关单据到保险公司索赔4万元保险款(扣除免赔率20%),但没想到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拒赔说明认为: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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