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购买一辆客车以自己名字上户后,将该车交由第三人李某承包经营。第三人李某聘请了司机宋某为其驾驶,并由胡某售票。第三人李某以其自己的名义于2006年1月向安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保险期限为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2006年9月30日,售票员胡某在下车检查车辆底下状况时被司机不慎轧死。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宋某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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