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黄钟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11月27日,福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钟无证驾驶摩托车,且事先对路况估计不足,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应负全部责任。
今年2月6日,福清市检察院对黄钟提起公诉,杨明的妻儿和父母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黄钟与摩托车登记车主杨玲(化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7.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要求某财保福建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0月23日,杨玲与黄钟一起去交管部门,用杨玲的身份证为肇事摩托车办理报牌手续,随后将该车转让给黄钟,但未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当天,该车即在某财保公司福清营销部投保了为期1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庭审时,黄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没有能力赔偿。杨玲的诉讼代理人辩称,杨玲将身份证借给黄忠办理摩托车登记上牌事宜,虽然是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但没有实际占用、使用、处分权,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某财保福建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辩称,由于黄钟无证驾驶,不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交强险条款》有关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首先,交强险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均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惟一的免责事由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且仅是“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细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三大项责任限额,财产损失仅是其中一项责任限额。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死亡伤残和医疗费不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后,由于登记的所有权具有公示作用,杨玲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因此应对黄钟驾车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黄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考虑到他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对于死者家属的60.79万元经济损失,某财保福建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剩余48.79万元由黄钟一次性赔偿,杨玲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