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0日下午2时45分,在京承高速进京方向约9公里处,赵先生驾驶的一辆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将步行进入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的韩先生撞倒。车辆受损,韩先生受重伤,经抢救无效韩先生于当晚17时许亡故。今年6月6日,朝阳交通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韩先生为主要责任,司机赵先生为次要责任。韩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及一双儿女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及其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764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312元、丧葬费19933.5元,共计123717.5元。
庭审中,司机赵先生表示,对韩先生家人合理合法的损失和费用同意赔偿。
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赵先生的车辆在我公司上有交强险,事故也是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同意在11万元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根据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韩先生、赵先生的主次责任认定,依法酌定责任承担比例为韩先生60%,赵先生40%。
法院认为,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作为车辆强制险承保单位,应首先在其相应责任限额内直接对韩先生进行赔付。根据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上调至11万元的规定,法院判决阳光财产保险北京公司赔偿韩先生家属11万元,超出部分1757.4元由司机赵先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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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施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